文档介绍: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各县和河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市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和河口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的自建自用厂房、科研实验室;
(二)政府定点规划建设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三)驻本市部队的军事设施;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
(五)非营利性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六)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设施;
(七)城市道路、桥涵、防洪、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等公共设施;
(八)非营利性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游乐设施;
(九)非营利性的干休所、敬老院、福利收容院、残疾人活动服务站等社会福利设施;
(十)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艺术馆、少年宫等文化设施;
(十一)村(居)改造中用于安置本村(居)村(居)民的住房和村(居)公益事业用房;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驻本市部队的营房、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二)非营利性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三)非营利性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卫生设施;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影剧院等新闻文化设施;
(五)非营利性的体育设施;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减免或者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东营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