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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1年9月)_2011-09-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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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1年9月)_2011-09-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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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1年9月)_2011-09-13.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
法的规定。
第六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本文由初夜给了春春上传到百度文库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