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
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内控指引》)、《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指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
“公司”),子公司指公司控股 50%以上、和本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
子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
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
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股权管理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关于子公司治理
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
经董事签字确认,并提交公司证券部存档备案。子公司总经理每年至少两次对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进行述职,报告子公司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
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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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指引》、《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运作,并对重大事项应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上报给公司董事长和证券部。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事宜,须报告公
司批准通过。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
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
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
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不得迟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半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不得迟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季度会计
报表的报送不得迟于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5 天内。其年度会计报表同
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
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子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和抵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