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
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六条公司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总经
理批准,由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审查。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
后,报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本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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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
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
审查工作,向总经理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
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