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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
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汇套期保值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
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外汇套期保
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一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
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四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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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职责,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财务部部长、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
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