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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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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1/13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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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意识,并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26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并列入学校仪器设备账的全部仪器、设备和器材。第二章责任认定与赔偿界定第三条 由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予赔偿。(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三)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四)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五)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第四条 由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二)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于避免损坏的;(三)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四)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七)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的。第三章赔偿办法与额度核定第五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依据损失金额按一定比例赔偿。丢失的赔偿后,按程序履行报废手续。(一)损失金额为1千元(含)以下的,按损失金额的40%赔偿;(二)损失金额为1千元至1万元(含)的,除1千元(含)以下部分按40%赔偿外,超过1千元部分按20%赔偿;(三)损失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除按本条上述两项赔偿外,超过1万元部分按10%赔偿;(四)丢失两用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按损失金额赔偿或者重置价值赔偿;(五)若为实物赔偿,实物须经使用单位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仪器设备验收、入账手续。(六)系多人造成责任事故的,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金额;责任不清时,均摊赔偿金额。第六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金额的核定如下:(一)对常规仪器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损失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金额=[(原值―净残值)÷应使用年限]×(应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根据有关规定净残值为原值的3-5%;应使用年限是指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计算。(二)对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值计算损失金额。(三)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指标,其损失金额可按修理费核定。(四)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经修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情核定其损失金额。(五)损坏大型精密(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核定其损失金额。第七条属责任事故造成超出应使用年限(即达到报废最低参考年限)且经检定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损坏并可修复使用的,其损失金额可按修理费核定;不能修复或丢失的,其损失金额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