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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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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1/1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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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为35731元,月均工资2978元。2011年湖州市城镇单位(含规上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859元,月均工资3072元。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丧葬补助金:6个月×湖州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20倍=436200元。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上述第1、2、3项规定的待遇。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1、2项规定的待遇。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二、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湖州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b、大部分不能为:湖州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湖州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三、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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