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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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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1/14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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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步骤和标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县(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十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一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需要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四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五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符合法定情形,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十七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的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