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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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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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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共七章九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总值的规定。 (一)关于安全监察的定义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必要性 (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二)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   1,制定特种设备目录的必要性   2,确定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原则   3,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和发布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其中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的有关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的沿革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释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分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名负责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总的要求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