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147-06
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5 年 11 月 2 日
批准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年度报告填写指南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第 条制定。目的是指导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
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如何填写《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年
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维修培训机构。
备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年度报告是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
局掌握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情况的重要文件。通过年度报告局方可以掌
握培训机构每年度的培训情况以及培训机构的管理状况。年度报告制
度是局方对培训机构进行持续监督的重要方式。
维修培训机构应该在每年 2 月 1 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
提交《年度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以反映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上
年度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年度报告》必须每年度填写一次,报告内容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本年度 1 月 1 日。
维修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如实认真地填写《年度
报告》,字迹清晰整齐,最好打印报告内容。该报告将作为民航总局
或地区管理局对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的文件之一。如漏报
或瞒报将会影响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性。
国外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向民航总局报告;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向
相应的地区管理局报告。
《年度报告》封面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号”、“单位名称”和
“单位地址”应该与持有的合格证中的内容一致。
(1)“维修培训机构在本年度内是否发生以下方面的变化”
按实际情况如实地在相应内容相应的方框中打“×”回答“是”
与“否”,如果回答“是”在空白处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相应的变
化详细情况陈述出。相应的变化是否已报管理当局,报告中的“管
理当局”指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如果回答“否”则应在下面
空白处陈述哪些内容发生变化后未报和未报的简要原因。
(2) “年度培训情况”
在“培训类别”AR147 部第 条的要求根
据实际情况填写已举办培训的类别;在“培训专业”、“培训等级”
和“型号/项目”AR-66 部的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相应的培训专业、机型等级、机型和具体项目;在“培训
起止日期”至“未参加考试人数”五栏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每期培训开始的日期和结束日期、实施培训地点、参加培训的人
数、通过考试并颁证的人数和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考试的人数。
(3) “年度培训计划”
AR147 AR-66 部的有关要求根据计
划分别填写培训类别、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型号和具体项目、
每期培训开始的日期和结束日期、实施培训地点和每期招生的人
数;若有其他的情况可填写在“备注”栏。
(4) “本年度考试情况”
在考试期间是否有学员、教员和监考人员作弊行为,若有,
则在相应的空白处说明详细情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