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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平政发[2004]35 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
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和《临沂市农村优抚对象
优待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应相当于所在乡镇
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每个乡镇执行标准不应低于2400
元。
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优待标准,不能低于所
在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数额的三分之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
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不低于1000元;革命伤残军人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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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800元;复员军人不低于600元。对因病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
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其享受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
给予适当优待。各乡(镇)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解决
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三、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自批准享受定期
抚恤补助的当年起给予优待;异地调入的,自下年度起给予优待;
死亡的,自下年度起停止优待。
四、优待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编制预算,经乡(镇)财政所审
核后,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优待金必须专款专用,当年兑现到
户,并张榜公布;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时限为二年。优待
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优待:现役义务兵被除名、开除
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
军队院校学员、文化、体育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
兵;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
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各乡
镇一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来抓,
努力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家他们家
中。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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