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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人类中心论:走向一种开放的环境伦理学
作者:杨通进 
来源:《道德与文明》1998年第2期  
一、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理论分歧
人们一般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第一种是认识论(事实描述)意义上的:人所提出的任何一种环境道德,都是人根据自己(而非,例如,山羊或狮子)的思考而得出来的,都是属人(而非山羊或狮子)的道德。第二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一个生物,他必然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生物逻辑的限制内,老鼠以老鼠为中心,狮子以狮子为中心,因此,人也以人为中心。非人类中心论所反对的不是这两类人类中心论;这两类人类中心论是反对不了的。为避免不必要的语词混乱,我们最好把第一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称为人类主体论,把第二种人类中心论称为人类生存论。
非人类中心论所反对的是第三种,即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这种人类中心论的核心观念主要是:
第一,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在设计和选择一项道德原则时,我们只需看它能否使人的需要和利益得到满足和实现。这一论点暗含的一个前提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只有他的利益才能推动他的行为。
第二,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t),也是唯一的道德顾客(moral patient);只有人才资格获得道德关怀(moral consideration)。
第三,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
由这三个论点推出来的直接的环境伦理学结论就是:人只对人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其它存在物所负有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非人类中心论与人类中心论的分歧正在这里。在非人类中心论看来,人固然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但是,人对自然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后一种义务不能化约或还原为前一种义务。
因此,严格地说,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争论的焦点不是"保护环境是不是为了人的利益"的问题。这个问题属于政策抉择层面的实践问题,而不是道德哲学层面的理论问题。伦理学并不习惯于以"对××有利的就是合理的"这样的方式来思考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容易导致把"利益"当作"道德"的标准。而在伦理学中,"利益"本身的合理性就是要用道德来加以确定的。把一个其本身的合理性都是要由道德来确定的东西(利益)当作道德的标准,这实际上是一种循环论证。
二、非人类中心论对人类中心论的诘难
非人类中心论之所以认为人类中心论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环境伦理学理论,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在实践操作层面,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会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例如,人的知识不完备,理性有限,他根本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一个物种的毁灭或一个特定生态系统的破坏究竟会产生哪些长远的影响;有些自然存在物,现代人可能觉得毫无用处,但谁又能保证这些事物不会在未来的某一天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呢?如果我们因一时无法确认其价值而把它们毁灭了,那我们岂不是在对后代犯罪?
(2)人类中心论往往把人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视为人类高于其它动物、且有权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在它看来,正是由于人具有了这类只有人才具有、而其它动物所不具有的特性,道德才与人有关, 与其它存在物无关。但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