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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8/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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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粤鉴协指[2012]2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开放型颅脑损伤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眼部损伤
眼睑损伤
眼睑血肿: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泪器损伤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