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0
文档名称:

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doc

格式:doc   页数:30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8/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管理人: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4
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 6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
六、交易安排 11
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 13
八、资产净值估算和会计核算 14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8
十、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18
十一、信息披露 19
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管 20
十三、集合计划操作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21
十四、集合计划费用 21
十五、禁止行为 22
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3
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25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6
二十、或有事件 26
二十一、其他事项 26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27
鉴于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开源证券拟发起设立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开源证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注册资本:13亿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住所: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邮政编码:710061)
负责人: 谢宏儒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地址: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金信大厦12层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登记结算、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行为按照以下约定进行监督和核查。
1、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若管理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且在限期内未予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