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关于20110115市长信箱的回复.doc

格式:doc   大小:17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关于20110115市长信箱的回复.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2/9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关于20110115市长信箱的回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市长信箱的回复县政府督查室:我局于2011年1月17日接到紫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转来的《市长信箱》督办函。针对网友“知名人士”2011年1月10日20:28:50时在市长信箱里反映“紫阳县高桥镇上街田牛娃经销的商品大多数是假冒、劣质商品,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高桥工商所进行调查核实。2011年1月18日10:30至10:50,高桥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行5人前往田牛娃经营处进行突击现场检查。经查:田牛娃,男,汉族,4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天鹅镇田咀村老湾9组。当事人田牛娃持有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号码:04086;经营地址:紫阳县高桥镇街道;经营范围:百货、日用杂品、文化用品、针织品零售;组成形式:个体经营;经营方式:零售;有效期:2006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成立日期:200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货物进行了仔细检查,未发现店内有假冒、劣质商品,网名“知名人士”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田牛娃执照有效期届满。根据省工商局发出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30条意见中的第二十八条“实施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戒,出具“行政执法告戒书”,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行政执法告诫书,责令其在15日之内变更营业执照。田牛娃于2003年在紫阳县高桥镇境内经商,一直诚信、守法经营,服从工商执法人员的监管,经常用摩托车送货上门,所经营商品包退、包换,群众反映较好。7年中未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高桥工商所未接到过一次关于当事人所售商品质量的投诉或举报。根据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巡查有关规定,2010年,高桥工商所对其进行市场巡查3次,均未发现店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我局高度重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县局机关和各工商所均向外公布了24小时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局机关:4412315,城关工商所:4426315,任河咀工商所:4427315,蒿坪工商所:4426315,毛坝工商所:4882315,高桥工商所:4912315),在县工商网(.cn)也开通了12315网上投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专栏,全县各乡镇、村委会、学校、企业、超市、商场遍布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以下简称“一会两站”),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领导、社会知名人士被聘请为消费维权志愿者,全县12315快速响应网络已初步建成。省、市工商局也都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