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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11158号信件的回复 市长信箱回复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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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11158号信件的回复 市长信箱回复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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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11158号信件的回复 市长信箱回复格式.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长信箱”11158号信件的回复市长信箱回复格式武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长信箱”第11158号信件的回复市政府办:“市长信箱”第11158号信件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班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现将调查的情况和车主熊凯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事情的基本情况2011年10月19日下午,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城区稽查中队在蕲孔线农坪路段进行日常巡查,在对一台鄂J42423货车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非法货物运输,运管所执法人员在亮明身份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文规定,执法人员依照相关程序对其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了《车辆暂扣凭证》,并带回运管所继续调查。在事发地点对其车辆采取强制暂扣措施时,当事人认为处罚过重,当场将执法人员开具的文书撕掉,态度极其恶劣,与执法人员发生了一些纠纷,但运管所执法人员仍然义正严作出相关解释和说明,期望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最后根据情节给予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办理营运证。二、车主反映问题的答复1、当事人说其行驶证上注明了“非营运”,就是“非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营运证纯属误解机动车行驶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给车辆所有人,证明其车辆所属单位及个人,以及登记车辆相关技术信息的证件。关于其中一项注明“非营运”只是用于区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保险定性之用,而非定使用性质之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界定车辆是否营运是运管机构的管理权限,该车是否存在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则要看车辆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货价交易行为。本案中车辆是用于该养猪场的生产经营用途,产生了间接营运,故属营运车辆。2、无营运证参加营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处罚是严格按照相关处罚条款,且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三、对此事吸取的教训和整改措施该信件到我局后,迅速转到运管所,运管所主要领导极为重视,迅速安排分管领导同局法规科调阅案卷,查实案卷主体合法、执法内容符合权限、依据合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规范。并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我们有个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说理式沟通,未推行人性化、说理式执法。在宣传政策法规上仍有未做到的地方。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当前“治庸问责”活动,一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学****不合格者不准上路执法。二是完善制度,改进方法,落实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加强文明和谐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确保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四是加强领导,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进一步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道路运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及道路运输业户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的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各项工作。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20110115市长信箱的回复市长信箱回复格式关于20110115市长信箱的回复县政府督查室:我局于2011年1月17日接到紫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转来的《市长信箱》督办函。针对网友“知名人士”2011年1月10日20:28:50时在市长信箱里反映“紫阳县高桥镇上街田牛娃经销的商品大多数是假冒、劣质商品,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高桥工商所进行调查核实。2011年1月18日10:30至10:50,高桥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行5人前往田牛娃经营处进行突击现场检查。经查:田牛娃,男,汉族,42岁,身份证号码:42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