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划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规划建设。第三条学校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教育、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市区学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由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第七条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二)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二)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第八条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学校布局规划;确需变更布局规划的,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学校分立、合并、置换、扩建,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的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存量资产不得流失,专项用于学校建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规划用地,不得在学校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配套新建、改建或扩建学校。第十三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第十四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建设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净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学校建设资金,并随土地净收益增加同比增长; (三)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五)其他渠道。第十五条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