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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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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PPT.ppt

上传人:h377683120 2019/2/16 文件大小:2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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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PPT.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例],甲送货,误送至丙处,为丙建房之工人不知错误,将其用于建房。,而为“清偿”,称自己的车有防盗装置,无须乙保管,拒付停车费;,甲之鱼塘满溢,鱼顺水势进入乙的鱼塘,混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概说因他人受损而使自己受益,乃常有之事。一些财产上的变动应予认可(如基于有效的赠与引起的财产变动)一些财产变动不应认可而应还原(无法律上原因,如错债清偿、添附引起的所有权取得)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就在于就此不应保留的利得,给与受损害之他方债法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在于填补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当得利制度与利得人行为的可责性、违法性无关,仅以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作为判断标准。不当得利制度之体系具体个案模式:罗马法规定若干不当得利性质的诉权;概括式:无法律上原因。过于概括,有类型化、具体化之必要: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二、(如债务消灭)——民法通则所谓“没有合法根据”三、不当得利的类型“无法律上原因”不易把握,因此有类型化的必要。(一)给付型不当得利1。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的给付而有所取得者,应负返还的义务给付原因:履行法定义务或因法律行为所生的义务给付有法律上原因的,给付受领人有权保有给付利益(存在有效之债的关系)2。特点:他人所取得并因此应归还的,系有请求权者所作的给付(给付有意增加他人的财产)3。无法律上原因:欠缺有效的债的发生原因(不存在、未成立、无效、被撤销)——非债清偿例示:,付清后,继续支付1期5000元;(视为赠与)——(二)(行为、自然事实等)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有进一步类型化的必要因自然原因自然原因之添附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强占车位且拒付停车费*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构成要件上不以行为人之行为有过失及违法性为要件;在不当得利,行为人直接受有利益,而侵权人未必。四、效力——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以利益返还为标的)(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得利:权利的取得、负担的免除、(所有权已在先前发生移转,从而构成利得,此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使所有权回转)(在原物返还不可能时)所获利益为金钱的,直接返还金钱。(二)(不知无法律上原因者)仅负现有利益返还之责;——利益不存在的,(知道无法律上原因仍然受领者)负加重责任——返还所有利益及其孳息,包括返还前使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