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涉及项目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工程管理活动。为确保项目建设期间相关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项目管理特点及合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相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本项目合同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等。其中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是施工合同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价格调整、违约处理等。一、工程计量与支付(一)工程计量工程计量是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准确核定。作为本项目计量依据的合同文件依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通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排列在前的为准。但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已综合考虑某项工程内容,则不论上述合同文件计量方法如何说明,对该工程项目一律不予计量。1、计量的先决条件(1)计量的项目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计量的项目必须是:a、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项目;或已批复变更令的变更工程项目。(2)经自检和监理检验,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款规定: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并报项目办批准。(3)计量项目各项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有效。开工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自检资料、试验资料及分项工程自评资料、监理工程师的抽检验评资料、中间交工证书等资料应齐全。(4)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2、计量程序承包人提出计量申请,应同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须的人员、设备配合,驻地办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负责现场计量和审核。总监办、项目办对于计量数量有权更改或责令驻地办进行复核计量。对地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驻地办或总监办应会同项目办、设计、承包人代表共同参加现场计量,并做好现场拍摄记录。3、计量审核时限各级机构的合同管理工程师应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审查工程计量,做到不超计、不重计、不漏计。计量审核时限要求为:驻地办5天,总监办3天,项目办3天。承包人、驻地办和总监办设专职计量或合同管理工程师负责计量资料的签审和传递工作,驻地办、总监办对于计量资料或计量证书的签审实行内部专人传递,在规定的时限内签审完毕后通知承包人。(二)费用支付1、期中支付为加快工程计量与支付工作,缩短审批周期,承包人在提交每期工程计量申请的同时,可同步提出期中支付申请。总监办在审批完成当期计量证书后,依据核定的计量数量和合同单价,以及相应的增加或扣减款额的合同规定(如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质保金、材料调差、违约金等款额支付或扣回),对承包人提交的期中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管理处、项目办核批。2、最终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支付申请的条件如下:(1)全部遗留工程或缺陷工程均已完成且达到合同的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有关合同方面的遗留事宜(如: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价格调整、期中支付中有争议而未解决的问题等)均已与项目办协商得到一致,并按合同规定办理了最终结算清单等有关手续。(3)竣工图及有关竣工资料已按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4)对合同期间所有支付的款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所需的支付凭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总监办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后,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并报项目办核批。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应以项目办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审计单位审计确认后的最终金额为准。二、工程变更本节工程变更内容仅指承包人提交变更申报单形式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对于工程设计变更,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按照设计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项目办审核签批给总监办、总监办按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的流程进行管理。(一)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变更的投资规模、批准程序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工程变更分为:,指变更增加费用小于或等于5万元;,指变更增加费用大于5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变更;,指变更增加费用大于100万元的变更。(二)工程变更的内容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形、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需额外单独计价的工作);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三)工程变更的程序1、首先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意向(必须书面申报),阐述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