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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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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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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课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一、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定义(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为推荐性标准。(二)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四个级别、三个层次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强制;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为推荐性标准。(2)DL/—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为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 DL/——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条文强制。 (1)国家标准GB/×××××--×××× (2)行业标准DL/T××××--×××× 如:火电专业《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210》,该系列标准分如下九个部分: ①DL/-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②锅炉;③汽轮机;④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⑤管道;⑥水处理及制氢装置;⑦焊接;⑧加工配制;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2002。) (3)地方标准如:DB14/T94—2002山西省地方标准,建材产品中废渣掺加量的测定。(4)企业标准Q/GDW×××--×××× 如:GDW-国家电网 (1)基础标准;如术语标准、分类标准、标志标准; (2)通用标准:如建筑材料通用标准、检测技术通用标准、施工安全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通用标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3)专用标准: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一系列专用标准。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简单的说,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不执行就是违法。 2000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质管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19、36、44条,三处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质管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使之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则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质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制及修订情况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标准化部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电力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目前,电力行业专业标委会已达36个,涉及到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施工、电网运行、环境保护、试验技术等专业。标委会委员均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专家人数达1160人。另外,中电联标准化部还归口管理6个专业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8个专业的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的中国业务。中电联标准化中心于2000年及时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0年版),以下简称《电力强条》。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以及几年来新标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年版《电力强条》的内容已不全面。为了保证其适用性,根据建设部安排,中电联又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形成2006年版《电力强条》,建设部以建标〔2006〕102号文发布,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并及时召开了《强制性条文》宣贯会。四、《强制性条文》在电力建设中的执行情况近年来,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了电力工程建设速度,全国电力工程开工和投产容量都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