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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计划生育.docx

上传人:feng1964101 2019/2/19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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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计划生育.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门市计划生育天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报程序天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报程序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向退休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天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审批表》,交主管部门集中上报审批。《审批表》附相关材料及要求: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失落的,须出具夫妻一方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财务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由证明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现补办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受理。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或遗嘱继承人提出申请。逐级审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夫妻婚育史进行认真调查,经办人在审查后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确认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各单位将收集审查后的申请人资料送市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查,市人口计生委通过审查原始资料,查对信息库数据,确认资格,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人口计生委确认的名单审核备案,核定奖励标准及执行时间。资金发放。奖励金按退休费的发放渠道解决。奖励对象所属单位按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奖励标准,组织资金发放到人。符合奖励条件未享受奖励金退休后死亡的人员,由原退休费发放渠道对法定或遗嘱继承人补发。天门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生育保险费的支付和管理;市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生育保险费筹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到医保局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六条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拒缴、拖欠或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缴费计划,到医保局办理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手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方可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医保局继续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对本单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待遇。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生育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费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医保局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执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改制或被兼并时,改制单位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的缴纳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生育保险费的缴纳责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果新的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新单位应为这部分职工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向医保局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第十二条生育保险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第十三条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女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按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 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符合规定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