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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城建筑余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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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城建筑余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2/20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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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城建筑余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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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怀集县县城建筑余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余渣管理,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余渣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渣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余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同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建筑余渣的单位或个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县城区建筑余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住建、交通、水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业施工工地的建筑余渣源头管理,负责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实施文明施工和规范建筑余渣运输车辆出入工地的监督管理。协同做好本县建筑余渣管理工作。县发改、科工商务、规划、环保、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县建筑余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余渣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余渣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和陆上消纳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余渣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建筑余渣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可容纳量应当逐步与所接纳区域建筑余渣的产生量相适应。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县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章建筑余渣处置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具体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余渣处置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建筑余渣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和镇、村消纳场所调剂补偿。第九条县城区建筑余渣消纳场建设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等市场化方式引入企业投资建设,特许经营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建筑余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建筑余渣消纳经营服务企业。第十条  建筑余渣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建筑余渣处置费包括建筑余渣运输费和建筑余渣绡纳处置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余渣处置内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建筑余渣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余渣处理费作为非竞争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第十二条 建筑余渣实行有计划排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修缮工程需排放建筑余渣的,排放前应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领取《城市建筑余渣处置许可证》,并按《城市建筑余渣处置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时间、数量和行车路线,到指定的受纳场地排放建筑余渣。第十三条 排放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受纳场地的(含不在同一建筑红线范围内就地消纳,需运往本单位或本人另一建筑红线范围内场地进行消纳的),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受纳。如该受纳场地影响城市建设或市容环境卫生,则由有关部门另行指定受纳场地。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自有建设用地、开发用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废水塘、滩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余渣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实地勘察符合条件批准的,可以作为建筑余渣临时消纳场所,并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纳建筑余渣。设置临时建筑余渣消纳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设置建筑余渣临时消纳场的书面申请;(二)建筑余渣临时受纳场土地权属和用途;(三)受纳时间和建筑余渣种类。(四)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予以核准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余渣受纳证。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余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余渣产生、利用的信息。第十五条建筑余渣临时消纳场应当做到:(一)入场建筑余渣应当及时推平碾压;(二)保持场内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和损坏市政设施设备及通讯设备等;(三)完善冲洗车辆设施设备,保持进出场道路整洁、畅通;(四)根据容量受纳建筑余渣,不得超负荷受纳建筑余渣;(五)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六)根据受纳场地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围墙、挡墙、排水等设施,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