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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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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2/21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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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发卡企业书面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发卡企业可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备案登记表》(样式附后),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二)发卡企业按《备案登记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三)发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除前述材料外,重点发卡企业另行提供: (加盖公章); (正反面)、虚拟卡所记载的信息; 、章程; 、协议格式条款; ; 。第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备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