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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援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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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援助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2/22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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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援助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和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各街、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宣传、培训、翻译、鉴定、案件质量评估等经常性专项经费。年度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应当按照本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以及本年度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数量据实支付。第六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市法律援助宣传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宣传日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第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对法律援助事项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本年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推送、办理情况以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其工作场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等,公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值班人员工作职责以及当日值班人员基本信息。第八条本市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向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捐赠。第九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三)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十条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三)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四)驻穗或者入伍前为本市户籍的士官及其军属;(五)营以下现役军官;(六)因战、因公致残的现役或者退役军人;(七)因公致残的辅警或者因公死亡的辅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再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第十二条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通过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申请;(二)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三)通过司法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转交申请;(四)邮寄申请;(五)无法通过上述方式申请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上门受理申请。前款第三项所列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转交单位。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通过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申请的除外。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指南,载明各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所需证明材料清单等。第十三条申请人通过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查,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复核;(二)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经复核,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当场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或者由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逾期未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材料复核的,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预审查结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