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阴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营改增”点企业销售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彭新媛
渊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潍坊 261011冤
上海市于 2012 年 1 月 1 日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
利进行,相关配套政策也不断补充完善。2011 年 12 月 29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
号)出台,明确了“营改增”试点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案例引入
上海光明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研发技术与信息服
务,作为首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企业,税改后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
该公司 2012 年 6 月发生了两项业务:销售 2011 年 5 月
购买的大型计算机设备一台,购置价值 20 000 元(含税),销
售收款 16 000 元(含税),转让时已提折旧 5 000 元;销售
2012 年 4 月购买的一套多媒体设备,购置价值 10 000 元(不
含税),进项税额 1 700 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 10 530 元(含
税),转让时已提折旧 500 元。
公司的会计人员在业务核算时不禁产生了疑问:这两笔
销售业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并进行相关的涉税会计处理?
二、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11]133 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12 年 1 月 1 日
(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11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
资产。因此,上海光明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销售 2012 年 4 月购
买的多媒体设备应按照适用税率 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司销售 2011 年 5 月购置的大型计算机设备,因购买时
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应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90 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
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阴窑50窑援上旬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衣(1+4%)
应纳税额=销售额伊4%衣2
三、案例分析
1. 销售 2012 年 4 月购买的一套多媒体设备。由于光明网
络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多媒体设备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抵扣条件,因此会计人员对销售收款 10 530 元应按照适
用税率 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0 530衣
(1+17%)=9 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 000伊17%=1 530
(元)。转让时的涉税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 9 500,累计
折旧 500;贷:固定资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