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希腊船方诉中国案”看国资改革的基本模式·
从“希腊船方诉中国案”看国资
改革的基本模式
刘纪鹏曾斌
[ 摘要] 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更深层次的交往,在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尚未完善的体
制性机制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产生诸多问题。“希腊船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及福建省两家造船企业”案涉及两家涉诉国有企业是否为“国家代理机构或工具”、中国作为
被告是否适格的争论。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后得出,应从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视角出发,构建两
层次国有资产监管架构,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实体企业之间搭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形
成“监管统一、出资多元”新国有资产体系,并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独立性,在制度层面
减少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产生的纠纷。
[ 关键词] 国家主权豁免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
[ 作者]
刘纪鹏(1956—),男,河北易县人,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资管理、资本市场、电力改革。曾斌(1983—),男,广东五华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证券监管、资本市场、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02(2012)04—0087-07
自 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起, 中国在经济领域开始与世界有了更深层次的交往,
国有企业也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开启国际化进程。但是,囿于历史与体制的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在商
业贸易中仍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国际规范。
2009 年,两家由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控股的中国造船企业双双被希腊船方诉至美国地方法院,
并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近日该案在美国法院判决中方获得胜诉。〔1〕
尽管我们打赢了这场“输不起”的官司,但对这两起案例进一步的研究,不仅仅是今后应对相
关诉讼、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借鉴,同时也引发了对我国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改革的深层次思考。
〔1〕本文第一作者作为该案中方专家研讨会成员,与外交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就本案
涉及的法律、经济问题进行了研讨,本文部分背景材料即来源于该研讨会,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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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4期(总第30期)
一、“希腊船方诉中国案”案情概述〔2〕
(一)“厦船重工”案
2003 年,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厦船重工)与希腊 RESTIS 集团所属的先锋投资公司等
四家公司(希腊方)发生建造合同纠纷。经伦敦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判定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厦船重工承担 60% 仲裁费用,希腊方承担 40% 仲裁费用。双方先后将裁决分别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
承认执行,厦门海事法院裁定该裁决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此期间,希腊方向英国高等法院上诉。英国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2006 年 3 月先后三次下
发判令,认定厦船重工应赔偿希腊方损失,承担 100% 仲裁费用,并要求仲裁庭修改裁决。随后,仲
裁庭按照英国法院判令签发了第二次裁决,裁决厦船重工应赔偿希腊方损失并承担 100% 仲裁费,厦
船重工赔偿 1994 万美元及利息。
2007 年 3 月和 7 月,希腊方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承认第二次裁决,并申请撤销承认第一次仲裁
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