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设置及总分馆服务体系构建方案研究
——“4-4模式”构想
蒋永福/张世颖
2012-9-27 12:00:34 来源:《国家图书馆学刊》(京)2010年4期
【英文标题】On the Subjec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Libraries in China and Construction Program of Central-branch Library Service System: Conception of"4-4 Pattern"
【作者简介】蒋永福教授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张世颖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哈尔滨 150080
【内容提要】实现提供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基本目标,必须合理设置建设主体,并构建相应的总分馆服务体系。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悬殊,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的设置及其总分馆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多元化模式。本文以分析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提出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设置及其总分馆服务体系构建的“4-4模式”。表1。参考文献3。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治理/建设主体/总分馆服务体系/模式构建/中国
从公共治理角度,我国公共图书馆治理的目标可概括为:提供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图书馆服务
①。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并在一定建设主体格局下建立能够“提供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图书馆服务”的总分馆服务体系。这需要按照“4-4模式”设置建设主体和构建总分馆体系:设置四类建设主体,并相应的建立四套总分馆服务体系。
1、基本思路与依据
“4-4模式”的基本思路是:以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以公共服务普遍均等原则为指导思想,从国情现实出发,在不与现行国家管理体制发生根本冲突的前提下,探寻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的新模式,同时构建相应的总分馆服务体系,为实现“提供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图书馆服务”的治理目标提供适宜的制度安排。
本文所依据的政策主要包括: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农村文化建设以及国务院的“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政策(以上所有政策的具体名称略)。这些政策中所指明或包含的有关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定位、要求、目标等内容,就是本文论述的政策背景。
近十几年,国内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实践,如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东、苏州、东莞、佛山、杭州、嘉兴、长春等省市进行的总分馆或区域联合服务体系的建设实践,为我们继续探索和完善公共图书馆治理模式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国外的实践,如美国的以多类型地方政府和联合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建设主体设置模式、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充当支持性建设主体的做法,澳大利亚的州政府和市政府联合成为建设主体的做法,英国、挪威、丹麦等国通过法律规定“提供全面有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是地方政府的责任”的政府“强制”做法,等等,为我国探索和完善公共图书馆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衡,现有的公共图书馆建设基础差异悬殊,这就要求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治理中建设主体的设置以及总分馆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采取因地制宜的多元化模式。为此,我们依据统计学中的次数分布理论(Frequency Distribution Theory),对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均GDP进行了统计分组(表1),并以此作为因地制宜地设置建设主体的主要依据。
根据统计学中的次数分布理论(Frequency Distribution Theory),先把各省区人均GDP数据按从小到大排序,再求出这31个数据的极差(即这些数据的差异幅度)。用最大值减去最小值,72536-8824=63712,即极差为63712。然后确定组数和组距:根据Montgomery(1996)提出的“组数一般可以近似等于样本量的平方根”,设定组数为6,组距为极差除以组数63712/6=,由此得出如表1所示的各省区人均GDP分组状态。
2、四类建设主体与四种总分馆服务体系构建模式:“4-4模式”
在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的设置模式上,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模式有两种:一种以单一的独立地方政府为建设主体,全面负责提供所辖区域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其方式要么是建立一个或多个实体性图书馆来覆盖全区域,要么是以总分馆方式覆盖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