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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汇票)-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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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汇票)-课件·PPT.ppt

上传人:aidoc1 2015/10/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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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汇票)-课件·PPT.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票据法(汇票)
一、汇票上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定的分类:
以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出票含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
款人的票据行为。

两类记载事项: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当记载事项(可推定)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不得转让”。
(图1)银行汇票(正面)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背面
(二)背书----票据的转让方式

《票据法》上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
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
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
或者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权
利。
: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取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
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的被背书
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
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