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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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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解读.doc

上传人:2024678321 2019/2/26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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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解读按: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1号)文件要求,为盘活用好和规范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决定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城府发〔2014〕58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城口县政府网约稿,县农委就实施方案作出如下解读:一、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背景我国农村改革主要历经了土地改革、组织农业合作化和建立人民公社三次重大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一轮农村改革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进行了全方位阐述,对一些事关“三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决定》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内容特别强调保障农民权利,强调增强农村活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方针。市委从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的高度,立足市情、农情,对这项改革明确了当前的工作思路,即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审慎推进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为此,市政府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和量化确权两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是整个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步骤和关键内容。“清产核资”是“量化确权”的基础,“清产核资”是整个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二、相关概念理解(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产役畜、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