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02〕1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3月12日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务车辆管理,更好地为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的精神,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使用的各种型号的车辆统称公务车辆。第三条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公务车辆的编制、配置、更新、调配和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公务车编制及配置、更新相关手续的审批;负责中央和外地驻渝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或机关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市管以外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第五条重庆市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二章编制核定第六条公务车辆编制。部省级(含副部省级)领导干部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配备公务车辆。市级党政机关、区县(自治县、市)党政机关的公务车辆编制按“三定方案”规定的厅级领导职数每3人2辆,4人3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厅级非领导职务每4人1辆;其他干部每25人配1辆核定。第七条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部省级(含副部省级)离退休干部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配备用车。厅级(含副厅级)离退休干部按每10人配1辆公务车核定。第八条公务接待车编制。市级部门原则上不配专用接待车,市级机关统一配置一定数量公务接待车,由市接待办统一管理、使用。第九条市属独立的县处级(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可配1至4辆公务车辆。第十条捐赠车、上级配置的业务用车纳入编制管理,无空编的单位,可作一次性编制使用至车辆报废,编制自然消失,不再计人该单位总编数。第十一条19座以上客车,各型货车、微型车,价格在8万元以下的重庆地产车不占公务车辆编制。第三章配置标准第十二条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的配车标准:()、价格45万元以内;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配车标准:()、价格35万元以内;厅、局级干部的配车标准:()、价格25万元以内;县(处)级干部配车标准:()、价格20万元以内。第十三条特殊情况,需配备第十二条规定标准以上的公务车辆,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办理。第四章配置程序第十四条市财政资金配置公务车。市机关事务局每年根据市财政公务车年度预算额度,制定年度机关公务车购置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会审,报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其他经费配置公务车。市机关事务局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或机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