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新《农药管理条例》形式上的变化1、条款内容增多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共八章,49条;2017年修订后,新《农药管理条例》,共八章,66条,与之前相比增加了17条。2、修订幅度很大除了新《条例》第十六条与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以外,其它所有的内容都进行了修订和更改。二、新《农药管理条例》主要的内涵精神1、赋予农业部门全程监管职责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2、 加大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立法保障一是取消了临时登记,提高了登记门槛二是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三是对农药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健全农药生产经营采购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四是确立了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农药召回和农药废弃物的处理进行规定五是完善农药使用分级负责,强化农药使用的要求,确立了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六是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更大了三、农药经营(一)实行农药经营许可(二)有关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三)经营管理中采购、销售等活动的规定(含农药召回、废弃物处置相关规定)(四)有关经营场所的规定(五)进口农药相关规定(六)对过期农药的规定新《农药管理条例取消了旧《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单位的规定,主要对如下内容作出规定: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的经营负责人;(二)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三)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四)具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五)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货架等其他必要的经营设备;(六)具有专用的农药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七)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具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用途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四)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1)载明事项: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等(2)有效期:5年。期满需要续期的,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3)变更: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4)设立分支机构:向发证机关变更经营许可证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免办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二)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新增)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启示(1)采购(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查验,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建立台账,保存2年以上(2)销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立台账,保存2年以上注重指导,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用药(必要时实地查看)正确说明怎么用。(3)几个禁止条款(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向未取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三)经营管理中采购、销售等活动的规定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t幻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