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 年第 27 期
总第 137 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2011
Serial
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胡晓舒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 570228)
摘
要:排污权交易制度自引进中国以来备受学者争议,在中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
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存在无统一立法、缺乏高技术统一监测体制、排污权初始分配不公及“零供给”现象等不足,在立
足国情基础上提出中国构建该制度的几点建议,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统一立法规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统一有偿化、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设立排污权交易中心等。
关键词:排污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98-03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 1968 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
Dales)在水污染控制研究中明确提出的一个经济学理论,也
称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是一种“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
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
在环保主管部门监管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
度”[1]。该制度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尝试于大气污染源和水
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形成体系,英国、德国等国家继美国之后
也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体系。20 世纪90 年代排污权交易
制度被引入中国,中国法学界也开始对该制度的长期探讨。
一、中国学术界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看法
中国法学界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历来存有肯定与否定两
种看法,笔者更赞成肯定的观点,并认为否定学者的反对观
点不构成阻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理由。
,排污权交易制度易导致交易目的偏差[2],
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以总量控制制度为前提的,这
意味着在一定区域内的可交易的污染排放权是受到控制的,
不可能出现企业无限量购买排污权的情形,同时通过严格的
监控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登记制度等,都可有效防止排污
权交易泛滥的情形;另外,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排污权交易制
度,会使污染严重而效益差的企业尽早被环保型企业淘汰,
从而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减排进程。
,环境容量标准难以测量界定会使排污
权交易制度无法实行,但笔者认为,相对于环境容量难以确
定而言,环境中的区域总量控制标准在现在是可以确定的,
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就有了实行的依据,
现今保护环境要先从削减目标角度考虑,并不一定是直接从
环境承载量上考虑,环境的改善可以从削减慢慢开始,如果
因环境容量标准一直没有确定,就使那些有利于环保的制度
受到限制,那还谈何环境保护呢?但是我们同时也要加大重
视,积极改进测量技术,争取早日解决环境容量的测量问题,
使排污权交易制度能更好的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服务。
,排污权交易制度使买方区域公众丧失
了良好环境的平等享有权[2],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总
量控制制度为前提,那么该区域的总排污量在受到严格管制
的情况下就不会无限增大,从而严重影响到公众享有的良好
环境,另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并不代表排污企业治污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