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02-09作者简介:白艳娟,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谢思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市场经济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等方面的研究。E-mail:isyanjuan2006@地方政府发展中的城投债分析白艳娟,谢思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071)摘摇要:该文从城投债的性质入手,分析了城投债对地方政府的危害,并结合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提出了城投债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城投债;地方政府;危害;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A摇摇文章编号:1671-2404(2012)49-0010-04摇摇1摇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各地纷纷大力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庞大的建设资金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收入是难以满足的。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所占比重逐步提高的目标基本实现,同时也造成了财权逐步上移、事权逐步下移的矛盾局面,同年中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冶。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兼具政府和市场双重功能的“城投公司冶就成为地方政府向市场借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快速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主体。2摇城投债的性质城投债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一般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多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在中国被称为“准市政债冶。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城投债其实是企业债券淤融资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创新,可以说是中国现阶段特有的金融产品。市政债券(Municipalbond)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的、以地方政府信用为保障并用于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价证券。当市政债券的本息支付由政府的一般税收能力作为担保而发行时,称为一般责任债券。这种债券构成了发行人的一般责任,并由税收收入进行支付,并且是由市政当局发行人保证并完全承诺的,这种承诺由联邦和州法律条文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是市政当局发行人信用中最安全的形式。显然,只有政府有税收能力,因而只有政府可以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当市政债券的本息支付由政府某类企业的收益为担保而发行时,称为收益债券。市政当局发行收益债券进行融资,以使项目的建设顺利进行,项目完成后,市政当局会向使用者收费而产生收益,这种收益将会作为收益债券的偿债来源,因此,这种债券的风险要高于一般责任债券。例如,供水收益债券将以供水系统的收入来偿付,供电收益债券,以市政供电系统的收入来偿付,下水道收益债券以下水道系统的收入来偿付等,总之,市政当局发行人将按照惯例保证用所得收益来偿付,并向债券投资人保证在债券到期前将有足够的收费所得收益来偿债。可见,收益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政府的代理机构和授权机构,而不一定是政府。城投债虽然发行形式是企业债券,但是又不完全是企业债券。城投债、企业债和市政债券的对比关系见表1。淤摇在西方国家,一般只有公司制的企业才能发行债券,所以,在西方国家企业债券就是公司债券,它与国债、市政债券和衍生类债务共同构成一国的债券体系。我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