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二十五、主动脉手术:二十六、严重心肌病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三十二、终末期肺病三十三、严重克隆病: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