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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息来源: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发布于:2010-10-27上午11:13:09作者:admin 已被阅读:306次 枣政发[2010]46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滕州市)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不包括滕州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滕州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等工程建设费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项目分期规模或项目全部,在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预售资金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各商业银行均可设立监管账户,但每个独立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第八条 建立监管账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拟预售项目工程清单等相关审批手续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以及开立监管账户需要的其他资料,到开户银行建立监管账户;     (四)开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不得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更不得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向购房人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按《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未开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采取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账户上。银行为预售人提供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给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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