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区工作者实务》第十五讲-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第一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概论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的程序来解决,从而有效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⑴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和劳动能力的人。⑵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否则,劳动合同内容无效。⑶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得用威胁和欺骗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订立。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⑴合同期限;⑵工作内容;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⑷劳动报酬;⑸社会保险、福利待遇;⑹劳动纪律;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⑻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⑼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其中,前八项为法定条款,第九项为协商条款。这些条款的制定,均不能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两项原则。 ⑴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劳动者应如实介绍自己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自签名、盖章。⑵鉴证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便于调解和仲裁。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须在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作为合同期限。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原国家劳动部对试用期又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国家还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①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⑵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⑴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