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人民陪审团制度及其影响力摘要:近年陕西、河南两地法院系统为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进行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较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团制度通过吸取教训、借鉴经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意义重大。然而,由于人民陪审团制度还处在试点阶段,其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不足,要使其达到理想效果,尚需不断加以修正、完善和补充。为此,笔者就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若干构想。关键词:人民陪市团;人民陪市员;司法民主;陪市制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2-0027-03一、人民陪审团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指由人民陪单员针对个案的解决,组成一个宥一定人数规模的陪审团,来参与庭审活动,就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发表意见、观点和主张,以供作为职业法官的审判者参考的制度[1]。它是近年来陕西、河南两地的法院系统为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在司法改革领域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试行的人民陪市团制度与英美传统的陪市团制度相比,有两点不同:。前者保留完整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职能;后者仅享有事实认定权。。前者提出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后者对事实的认定四裁判的依据,法官必须采纳。二、人民陪审团制度与陪审员制度比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让大众参与司法,体现司法民主和保障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却并没有发挥其预设的功能。在实践屮,大多数陪市员在参与市判时“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使陪审员成为法官身旁的一个摆设,其作用得不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较之尴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团制度通过吸取教训、借鉴经验,进行了不同的制度设计。(一)陪审员的遴选陪审制度的本质在于让公众参与司法。陪审制度最初萌芽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政治体制,其木身便是民主的产物。陪审员的遴选机制也伴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却与之失衡。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陪市员决定》)第4条、第5条、第6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4条最后一款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就目前我国国民接受教育的现状来看,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人是没有机会担任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失去了“人民性”,体现出了浓厚的精英化色彩[2]。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被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对陪审员的高学历耍求造成的是人民陪市员职业分布的严重失衡[3]。职业分布的失衡、集中的结果便是陪审制度广泛代表性的丧失。最后,在人民陪审员的任命程序上,即使具备资格条件的公民,要想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过单位推荐、本人申请、上级审查、院长提出、人大任命。这样一种层层审查与处处把关的制度设计,无疑会更进一步侵蚀陪审制度的民主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设计者显然是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开展人民陪市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陪审团意见》)在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中,学历条件降低,只须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条件的降低带来的是陪审员遴选范围的扩火,陪审制度的民主性得以彰敁。同时,《陪审团意见》对陪审员成员库中特定人群的比例也做了限制,国家公职人员、人民陪审员所占成员库的比例不能超过30%。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障陪审团成员的广泛代表性,而且还能有效地避免人民陪审员制度诸多弊病的扩散性传染。另外,在入选陪审团成员库的程序上,《陪审团意见》进行了简化。具备陪审员资格条件的公民经村委会或居委会推荐,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基层法院市定,报屮院备案后即可成为成员库的一员。民众参与司法的机会得以增多。(二)陪审员的任用陪审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平,关键在陪审团意志的独立不受制约。域外经验表明,随机挑选与临时组成是保证陪审团独立的重要机制。但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却是定期常任,从而其意志独立难以保证,并且还导致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根据《陪市员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市员的任期为五年。虽然《陪审员决定》也同时明确规定陪审员在参加具体的案件审理时要随机抽取,但由于遴选机制的问题以及常任制的规定,使得在任陪审员的数量极为有限,从而“职业陪审员”大量出现,随机抽取也就无从谈起。另外,由于长期共同工作的原因,“职业陪审员”与法院、法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形成了各种联系,从而也织就了一张强大的关系网,使得陪审员难以保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司法的廉洁性受到侵蚀。针对上述问题,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改进。首先是扩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