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海民发〔2016〕52号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全面履行民政部门灾害救助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13]2433号)等相关管理规定,民政局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区财政局编制了《海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海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2016年8月10日附件海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全面履行民政部门灾害救助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13]2433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定义和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农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和紧急援助辖区外的救灾资金等项支出。第三条(工作方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的方针。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后,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灾害情况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四条(使用原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第二章救助项目和救助内容第五条(救助项目)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二)过渡***救助。用于帮助“因灾农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三)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四)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基本农房。(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七)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中央级、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调整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第六条(物资储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市、区政府要求,安排资金用于采购、更新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和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保障救灾储备物资的正常运转和调配。第三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