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实****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 (试行)(2009 年 6 月 29 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 宗旨、依据 】为维护良好的实****秩序,积极规范深圳市实****律师的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律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 (试行)》、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实****律师管理办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 惩戒处分机构、效力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对实****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处分的专门机构。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对实****律师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对实****律师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 惩戒处分原则 】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实施的惩戒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客观、公正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回避、听证制度。第四条 【 工作部门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对实****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审议、听证等工作。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律协会员部”)协助1管委会并负责实****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五条 【 工作监督 】管委会对实****律师的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接受律协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惩戒处分措施第六条 【 惩戒处分种类 】管委会根据实****律师的违纪违规情节,对实****律师实施以下惩戒处分:(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训诫;(四)通报批评;(五)公开谴责;(六)延长实****七)停止实****八)实****无效。其中,延长实****期限的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凡被宣告实****无效的实****律师,在宣告实****无效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实****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处分可单独实施也可与其他惩戒处分合并实施;凡被给予延长实****停止实****实****无效处分的实****律师,应重新参加实****培训和实****考核。2如果律师事务所、 指导律师对实****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协助、指导、指使、诱使、默许、鼓励等情形的,由管委会移交市律协律师纪律与惩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第三章 惩戒处分行为第七条 【 惩戒处分行为 】实****律师有下列行为的,适用本办法予以惩戒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违反《深圳市实****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实****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的;(四)违反实****培训或实****考核考勤制度的;(五)因不具备资格而连续多次(三次及以上)提出实****申请,干扰律协会员部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发表不适当的言论,有损律师行业形象及声誉的;(七)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实****的;(八)其他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行为与律师行业的专业精神和执业要求明显不相称,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行业形象和荣誉的。3前款第(七)项所称的虚假实****是指实****律师仅在具备接收实****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挂名,其本人并没有真正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辅助性律师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以及指导律师并没有实际履行其实****管理和指导责任。第八条 【 从重处分行为 】实****律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惩戒处分:(一)拒不接受管委会或工作小组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进行查处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