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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服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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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服务指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0 2019/3/13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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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服务指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服务指引申请条件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录。(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基本申请材料(一式两份)1、提交如实填写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2、提交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原件复印件;3、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免交);4、提交经中录证明(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免交);5、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相片5张及《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6、本人申请永久居留的申请书。外国有关机构出具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夫妻团聚人员(一)申请条件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二)申请材料提交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亲子团聚人员(一)申请条件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具有中国常住户籍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2、未满18周岁且未婚;3、根据我国国籍法审查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二)申请材料提交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结婚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亲属投靠人员(一)申请条件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外国人。(二)申请材料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申请条件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录良好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此条件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2)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录取高校);(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二)申请材料1、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2、《外国专家证》或者《外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连续三年的联合年检证明;4、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