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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机构生育医疗服务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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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机构生育医疗服务协议.ppt

上传人:54156456 2019/3/14 文件大小:2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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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机构生育医疗服务协议.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机构 生育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办陈秀平主要内容一、制定前提二、就医管理三、费用结算四、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五、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额度标准六、新旧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对照一、制定前提为保证我市生育保险协议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良生育医疗服务。根据《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珠府(2013)100号)的规定。在《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基础上,就生育保险的事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就医管理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及各项配套规定。第二条乙方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制定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二、就医管理第三条乙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为参保人提供生育医疗服务:(一)具备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具备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具有计划生育专业诊疗科目;(三)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业许可证》。二、就医管理第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开展的诊疗科目范围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第五条乙方为参保人员办理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登记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的应记录相关证件号码,及时告知甲方,并拒绝按参保身份办理登记。未凭有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二、就医管理住院登记计生证号的录入二、就医管理住院登记计生证号录入规则二、就医管理计生资格审验由于目前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未实施联网验证准生证,准生证核实约需要3—4个工作日。计生项目(包括流产、引产)无需进行产前检查签约登记。二、就医管理第六条乙方应按照以下范围为参保人提供生育医疗服务超出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一)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二)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所列的孕产项目。(四)《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