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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3/16 文件大小:1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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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象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象州县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象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象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象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五条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县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县财政局安排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象州县行政事业单位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报县财政局审批后,实行统一处置。第八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第十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第十一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十二条象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三条象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县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以上授权审批事项,属于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除外。(二)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担保(抵押)损失处置;;、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未达到报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