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临建资产回收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建工程临建资产的回收管理,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规范处置程序,根据国家关于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法规、政策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临建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建设公司、建设管理部、筹建处(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在建项目工程临建设施、设备、器材的回收及处置工作。回收处置资产的主要范围包括:
1、各在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退场的产权属于公司的金属结构设备、机电设备、仪器、工器具及材料;
2、各在建项目不再使用且可以回收利用的临时建筑物;
3、各在建项目临建设施附属的其他设备、配件、工器具及材料。
上述回收处置资产,以下简称回收资产。
第二章回收处置的原则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工程临建设施及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处置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内部调配优先和公开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临建资产回收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回收处置工作组)由公司财务资产处、安全建设处、审计处、计划管理处、成套设备公司、监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司工程临建设施及废旧物资
的回收及处置工作。
第三章回收及管理
第五条公司在建工程回收资产,由财务资产处牵头统一组织回收。各建设公司不得擅自处置回收资产。
第六条各建设公司对已经开始投入使用的临建工程及公司向永久工程提供的施工期使用的设备、仪器纳入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按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有明确的管理部门,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及设置完整的辅助帐簿体系,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七条所有工程临建设施实行核销制度。工程临建设施预计使用结束前3个月,建设公司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进行资产描述并提出是否具有回收价值的初步意见后报公司回收处置工作组。如没有回收价值,需说明原因,如其资产的毁损属于原管理单位责任或个人责任的,由建设公司负责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赔偿责任。公司回收处置工作组对建设公司报来的资料进行会审和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资产的回收方案。对已按回收方案回收资产的工程临建设施项目,由公司回收处置工作组出具工程临建设施项目核销意见。未进行核销的工程临建设施项目不得进入工程决算程序。
第八条公司所属和建设公司按公司批复的回收方案进行资产回收。资产回收工作应在该临建设施(资产)使用任务结束后的一个星期内开始,回收时应尽可能地确保回收设备、器材的性能完整,严禁破坏性的回收。
第九条各建设公司应做好回收资产的仓储管理,及时与资产原
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纳入建设公司的仓储管理体系。建设公司对已回收资产应设置“回收资产回收处置备查簿”, 按类别、品种逐项登记,详细记载回收资产的回收入库和出库情况。回收资产入库时,凭“退库单”由仓库保管员点验入库,逐项登记“回收资产回收处置备查簿”,记录入库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存放地点等内容。回收资产出库时,凭回收资产“调拨单”,仓库保管员方可发货,并逐项登记“回收资产回收处置备查簿”, 记录出库日期、数量、单价、金额及购买单位(调拨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各建设公司应妥善安排回收资产的存放场地和转运工作,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回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交接时的设备性能。对不便转运的大件器材,亦应采取必要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