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本办法经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重庆大学、公正,规范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含一到三年级的硕士研究生,一到四年级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和评定国家奖学金工作。第三条设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评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为主任,党委书记为副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各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管理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院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六)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第五条一到三年级在读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应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学均分80分以上,该成绩以研究生教务系统自动生成成绩为准,但是研究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不作此要求;(二)入学前后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A证;(三)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章1篇以上;(四)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会主席、研究生分团委书记、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区级奖励等同于校级)的;(成员认定以报名表为准);;;;;7为社会、学校或者学院作出突出贡献者;第六条一到四年级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应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之外的,还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一)在CSSCI或EI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文章1篇以上的;(二)在全国性法学会征文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一)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并受到相关处分的;(二)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的;(三)参加中期考核未通过或论文提交评阅,答辩未通过的;(四)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五)不服从学校,导师工作安排或者经常不参加公益和学术活动的;(六)按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申请人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学金:(一)研究生教务系统打印的成绩单并附本人学位课平均成绩,由研究生办公室打印并由本人签名确认;(二)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应提交原件及相应部分内容的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三)社会公益活动、奖励、表彰等应有相关证明材料。(四)已经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加分材料从上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之后起算认定,没有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加分材料从入学时起算认定。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总分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