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论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论文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等等,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契机。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使实践中的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确保刑诉法相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本文在研究全国典型城市、江苏省和扬州市法律援助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现状,结合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证地分析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并提出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新刑诉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解答群众咨询的数量也在大规模上升、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且伴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法律援助的地位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调查研究如何切实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如何平衡法律援助资源的利用,如何更好地保护困难群众,尤其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前人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专著颇丰,但是针对一个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的报告却较少。江苏省法律援助事业走在全国前列,扬州市法律援助在江苏省又居于先进行列。而且考虑到扬州市地区经济发达,是南京都市圈和上海经济圈的节点城市,向南接纳苏南、上海等地区经济辐射,向北作为开发苏北的前沿阵地和传导区域。全市总面积6634平方公里,其中市辖区面积2310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约440万人左右,。根据2013年初的统计数据,2012年扬州经济总量为2950亿元(%),按第六次人口普查人口440万计算,扬州2
012年人均GDP约为670454元,折合美元106595USD()。同时,2012年扬州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3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900元,增长15%。与江苏省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相比相差无几,已经高出了全。以扬州市的刑事法律援助为调研样本具有典型性。
虽然目前扬州市已形成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并创造性地建立了“非诉调解”的法律援助模式。但是扬州市法律援助也和全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现状一样存在“重民轻刑”的弊端,刑事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少。本课题的研究许会对全省、全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真正把法律援助的价值——保障人权发挥到实处。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部分,它最早起源于英国。因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所以导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定义和特征,在不同国家、地区也各不相同。例如,英国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定义,是指利用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简而言之,英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可以这么归纳:一切被传讯到刑事法庭和受刑事指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从治安法院到刑事上诉庭,只要他无力负担聘请律师的法律费用,而且给予他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正义的要求,就应给予刑事法律援助。也即不论在何刑事诉讼阶段,不分法庭种类,凡符合标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获得免费的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的帮助。
而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不足以聘请律师,法院应当从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领取政府工资的公设辩护人中为他提供辩护律师。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刑事案件,可以享受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给予经济帮助或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在德国,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案情重大或者因为事实、法律情况复杂的刑事程序中,当被告人未自行委托辩护人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有困难和残疾无法进行自我辩护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弱者获得平等诉讼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所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做了较大修改,集中表现在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