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象山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为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根据教职工不同工作岗位、任务和内容的特点和要求,就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 凡在本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均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完全中学(象山仅西周中学一所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师也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凡编制在义务学校原从事义务教育现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师也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在乡镇(街道)享受奖金福利待遇的成教干部、教育核算会计也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奉献教育事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   2、坚持向农村、海岛任教教师倾斜的原则;   3、坚持向一线教师、优秀教师倾斜的原则;   4、坚持向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倾斜的原则;   5、坚持总额包干,由学校具体安排使用的原则。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分配办法测算包干到学校。1、根据教育局对学校一年一度的考核结果把义务教育学校分为:一等(占25%)、二等(占50%)、三等(占25%)、四等(不占比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学年考核为四等:发生重大安全、治安责任事故的;学校因决策失误,发生群访、集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评定为一、二、三、四等的学校,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分配总量的110%、100%、90%、80%计发。 2、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总人数的平均值计算包干到各学校,即:本校公办教职工人数÷全县学校公办教职工总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资金总额-校长(书记、教指站长)考核奖励资金总数—名优教师资金总数)×考核系数。       3、对今后县财政增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包干定额基数上给予相应调整。四、建立专项奖励制度,所需资金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先行拨出。 1、建立学校校长考核奖励制度。校长在学校的绩效考核照常进行,学校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校长工作业绩由教育局负责统一考核,校长考核奖励由教育局负责发放。2、建立名优教师(获县级学科骨干教师荣誉称号以上的)考核奖励制度。名优教师工作业绩由教育局负责统一考核,名优教师考核奖励由教育局负责发放。名优教师在学校的绩效考核照常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五、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考核和发放办法。学校不得把奖励性绩效工资视作教职工福利,不得搞平均发放,要与教职工工作业绩与成效挂钩。考核和发放办法要经校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局政工科备案。下面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指导性意见:1、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项目构成为考核奖、考勤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各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项目。学校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目所占比重。其中,考核奖为主要分配项目,其比重可占总量的55%—80%左右;考勤奖比重可占10%—15%左右;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比重可占5%—15%左右;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比重可占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