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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doc

上传人:95762680 2013/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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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论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民法基本原则具有特定的价值宣示意义,以及所含效力始终贯穿于民法的根本准则。公平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民法原则,也是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妥当性和安定性一直是近现代以来民法价值取向的主要特征,其基本价值取向均为秩序与公平。民法的根本旨归在于民法的本位。近现代以来,民法本位基本未发生任何改变,也就是均为个人本位与权力本位。个人本位也称为民为本为,这也是一种更加确切的名称,它比权利本位更加本原。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可以在广义社会法下的行政法规和经济法中得以确定。民法价值为民法的归结点,而民法本位为民法的出发点,均蕴涵于民法基本原则之中,并在其中得以体现。
论文关键词公平原则民法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了民法公理性的基本原则,能够根本性地概括出民法中对于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规则。在随后制定和实施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中,也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表述,而公平原则也在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而具有一定的分析和研究意义。
一、公平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两个层次
公平原则属于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本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公平是民事活动中的一种主要运作模式,也就是公平运作,这一模式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得到了一贯性的应用;第二,公平属于民事观念的一种,也就是公平观念,这一观念在民法运行过程中得到了一贯性的应用。
(一)公平运作
在公平理念的基础上,公平运作指的是对于特定民事利益关系的合理性,司法主体和民事主体所进行的评价与自我判断。其主要特征表现在:第一,公平运作是自我评判各类利益关系合理性的一种程序,由此可见,公平运作中的公平一方面需要满足立法者所承认的公平理念,另一方面,公平运作中的公平理念也会因人而异。第二,公平运作主要针对的是实际的民事利益关系。利用公平理念进行运作的民事利益关系主要针对的是抽象的关系,在现实生活过程中,通过民事事实,能够将民事主体之间较为抽象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更加具体的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化转化之后的利益形态,公平运作也就是对这部分民事利益关系进行的一种评判。第三,公平运作是以公平理念为指导形成的。由此可见,司法主体和民事主体在实施各自行为过程中,在心中应该建立起一座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具有的公平的天平,首先要保证自身的行为符合公平理念,这样才能够符合受法律保护的公平运作模式。
(二)公平观念
公平观念指的是民法基本原则价值实现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固有的评价和判断各类利益关系合理性的方法和标准。公平观念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公平观念是固有的评判各类民事利益关系合理性的方法。在社会群体的本质中,所有人都有固有的评价各类民事利益关系合理性的评判方法和标准,然而,公平观念的形成是以法律定型为基础的,也是立法者对其进行主动选择的结果。因此,公平观念是以法律条文为基础,通过推导形成的固定的东西,虽然公平观念形成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但其形成后会被赋予相应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是非观念标准意义。第二,公平观念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各类民事利益关系。人们的经济利益相当是最为基础的公平观念内容,民法是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主要调节系统,也必然会与多方面的利益产生直接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