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网络“裸聊”入罪之刑法学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而至了一种新的色情传播方式——网络“裸聊”。“裸聊”即裸体聊天,是借助互联网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进行的一种色情聊天方式。其行为的表现特点比较复杂,因此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自北京首例网络“裸聊”撤诉案件发生以来,对于网络“裸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网络“裸聊”究竟该不该入罪?法律对其应当如何界定与处理?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进行分析与探讨。
论文关键词网络裸聊刑法学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聚众淫乱罪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而至了一种新的色情传播方式——网络“裸聊”。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李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上网,登陆了名为“开心就好”的视频网络聊天室,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之后,李某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也被移送到检察机关。之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对李某提起了公诉。但是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很难定罪,为此检察院又专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经过反复研究,最终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这就是轰动全国的北京首例网络
“裸聊”被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网络“裸聊”究竟该不该入罪?法律对其应当如何界定与处理?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网络“裸聊”之类型与特征
“裸聊”即裸体聊天,是借助互联网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进行的一种色情聊天方式。“裸聊”是由网络聊天发展而来的,是指聊天者身体各部位均裸露在摄像头下(有时出于避嫌目的,隐去面部或戴上面具),并配以大胆的文字、声音和肢体动作,通过聊天室或其他聊天方式传输给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以达到刺激的效果或满足意淫的目的。根据传输的对象,可以将网络“裸聊”分为以下三类:
(1)“点对点式”裸聊。即单一主体对特定单一主体进行网络“裸聊”,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恋人之间、认识的网友之间。在不认识的网友之间,出于牟利或其他目的也有可能发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求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2)“点对面式”裸聊。即单一主体对不特定他人进行网络“裸聊”,一般是由专门的组织者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将虚拟空间中某一点的现场淫秽表演展示给不特定的网络聊天对象,豏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3)“面对面式”裸聊。即不特定主体对不特定主体进行网络“裸聊”,一般是在网络视频聊天室中,由聊天室室主或其指定的管理员进行组织,聊天室的参与者进行裸露表演等行为的过程。
“裸聊”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之一,其借助网络作为传输媒介,因此具有自己的特征:
(1)虚拟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其工作与运行都不需要现实的接触。网络“裸聊”是将表演者的动作、声音、形象经过电子信号的转换,形成视频图像及音频图像,再通过互联网的传输路径发送给观看者的。因此,网络“裸聊”的载体和传播方式都具有虚拟性的特征。
(2)隐密性。一方面对于“裸聊”主体来说,除了“点对点式”中相互熟悉的情形以外,一般在聊天中无论是表演者还是观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