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古代司法判例的作用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论文摘要司法判例在中国古代已有悠久的历史,于唐代确定以法典审案为主,以判例审案为辅的审判方式,随着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发展司法判例逐步成为审判案件的辅助手段,其作用甚大。本文采取以小见大、以微见著的方法,以《龙筋凤髓判》豍为思考视角,着重探讨了中国古代司法判例的的作用,并对其作用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司法判例龙筋凤髓判作用
判例在中国古代已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注重法典审案,也兼顾判例应用的传统,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上下比罪”的原则,汉朝首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是“引经决狱”的成例变为判例的重要依据。在唐代进入了判例的成熟期,唐初统治者由于历经过隋朝政权的更迭,认识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维持统治、延续政权的重要性,所以“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为此十分注重制度与法律的创设,重视依法律治国的手段,逐步形成了以法典审案为主,以判例审案为辅的相互为用的审判方式;尤其以《龙筋凤髓判》为代表的判例在完善唐代法律制度,丰富中华法系内容中具有光彩夺目的一面,对当时社会乃至后世历代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龙筋凤髓判》由唐代张鷟所著,是唐朝总结以往经验的结晶,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传世的最早的一部官定判例,被后世奉为圭臬。豎它的内容主要有四卷,体例以官署、背景环境、案例为开篇,共收集了唐朝的中央与地方50个不同部门的79道案例,涉及到盛唐时期皇亲国戚及中央三省六部与地方州县官吏
“泄露机密”、“纳贿”、“敕书有误不奏”、“奏报不实”等罪案豏,从案件呈报、审理、复核到裁决及其引经据典、所依法理条文都给后人留下唐时判例的完整过程,不仅成为唐时“取备程试之用”的判版,“引证赅治”的典型判例,而且也对后世判例的形式与法律思维方式具有深刻影响。
一、中国古代司法判例的概况
判例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文体,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上下比罪”的原则。汉朝首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是“引经决狱”的成例变为判例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注重法典审案,也兼顾判例应用的传统。
判例在古代基本依道德礼教或圣贤经义为据,礼法并用,其道德礼教色彩浓厚,法律使用严苛。古代判例既有律、典、经文的借鉴也有现实实践的参考,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判词依据礼法并用。跻身于中国传统道德礼教综合体之中的古代法律,其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之中,对违背封“纲常礼教”的其法律层面的涉足不多,基本就是根据情况对案件进行的斥责、赞同或劝告。例如,在《龙筋凤髓判》中卷一的公主二条,卷一的太乐一条、鼓吹一条,籍田一条等有所体现,当然在道德礼教盛行的当时道德与礼教的区分并无明显的界限,道德性浓厚,从这个角度来讲,道德因素本身亦为法律;豐对违“礼”入刑的案件,基本都严格依律严惩,在《龙筋凤髓判》卷四郊社一条中就有体现;对违
“礼”而未能入刑的案件,常常是礼法并用综合考虑。
第二,法律使用的强硬性突出,清理性分析不足。在封建王权神圣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法律,其形式多样化,至唐朝以后,律、令、格、式形成,法典、敕令也不少,但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王权而服务,因此,在法律的使用上过于强调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与王权的不可憾动,忽略柔性的清理分析。例如,在《龙筋凤髓判》卷三金吾卫二条中:“左金吾卫将军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