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刑事和解制度之实证研究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刑事和解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着不少以钱赎刑和司法腐败等现象。本文从概念、目的与意义、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坚决杜绝以钱赎刑与司法腐败的现象。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刑事诉讼
一、刑事和解概念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未直接采用刑事和解这一术语,而以当事人和解代之,同时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学术界对于刑事和解的研究比较多,结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特别程序第二章—即刑事和解程序,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应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加以适用,在尊重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由加害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就案件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进行协商、沟通,以加害人真诚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对该协议予以认可并作为案件处理结果的依据。刑事和解定义中体现了“和”与“解”的微妙关系,“和”是方法,“解”是目的,二者之间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和”解决了加害人赔偿与受害人谅解的问题,而“解”则解决了加害人悔过自新和从轻处罚的问题。刑事和解的概念所体现出的自治、平等、协商的思想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公法中的渗透,表明了刑事和解制度所具有的双重性特征,即既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性、法定性特征,又有私法程序的自治性特征。
二、刑事和解的目的与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式设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双方的尊重,它的核心思想是修复社会关系,将损害降至最低限度,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重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延伸。新刑诉法将这一制度写入之前,各地试点检察院探索性地运用该制度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确认,填补了原刑事诉讼法的空白,对于司法机关践行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刑事和解存在的意义:首先在于它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平衡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益,兼顾了被害人利益和加害人利益。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不仅确保了物质利益,还抚慰了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其次对加害人来说,通过与被害人的协商与沟通,能够使加害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巨大痛苦,使其真心悔过并付诸实际行动对受害人予以及时、足额赔偿来建立平和社会关系,为其再社会化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之,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追诉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有利于加害人增强复归社会的自信心。
刑事和解与惩治犯罪并不冲突,二者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修复被侵害的法益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建立有序、和谐的社会。但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刑事和解是从个人角度,通过积极赔偿和取得受害人谅解为评价标准,而惩治犯罪是从刑法的指引作用角度来体现社会公平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发。司法实践的结果表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